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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入事部于1996年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44條:安全閥啟閉壓差應為整定壓力的4%?7%,最大不超過10%。
鍋爐安全閥是確保鍋爐壓力不超過允許壓力的安全裝置。為了確保鍋爐的安全,又不使鍋爐各承壓部件的強度裕量過大,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不應超過鍋爐額定工作壓力太多。為了避免鍋爐正常運行時壓力波動引起安全閥開啟,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也不宜太低。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額定蒸汽壓力為0.8~5.9MPa的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為額定蒸汽壓力的1.04?1.06倍。額定蒸汽壓力大于5.9MPa的鍋爐,安全閥的整定壓力為額定蒸汽壓力的1.05~1.08倍。
如果安全閥的啟閉壓差小于4%,則當蒸汽壓力升至安全閥始啟壓力,安全閥開啟,蒸汽的壓力還高于額定蒸汽壓力時,安全閥已經關閉,這樣對鍋爐的安全不利。如果安全閥的啟閉壓差大于10%,則當蒸汽壓力升至安全閥整定壓力,安全閥開啟后,蒸汽壓力已降至低于額定壓力時,安全閥還沒有關閉,不但大量蒸汽從安全閥排空造成損失,而且會使蒸汽壓力降至低于允許壓力波動范圍的下限,引起生產波動。
因此,安全閥啟閉壓差應為整定壓力的4%~7%,最大不超過10%的規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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