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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鍋爐給水細碎的放置與備用給水配備的臺數和容量,應滿足如下要求:
①鍋爐房最多應有兩**立任務的給水泵(其中一臺備用)。
②兩臺給水泵的容量,應不小于所有運行的汽鍋額定揮發量之與的120%。
③汽鍋房內裝置三臺以上的給水泵時,其給水總容量應該為:當容量最大的一臺給水泵下課時,其余能并列運行的給水泵的總容量不小于所有運轉的鍋爐額定揮發量之和的120%。
2、給水泵的揚程(即戰勝響應高度水柱靜壓所需的動壓力)應大于或等于下列各項的代數和:
①給水系統的水位差(水柱靜壓)與給水細碎的壓降。
②熱水汽鍋在籌畫使用壓力下平安閥的整定壓力。
③省煤器體系到鍋筒的壓力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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