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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鍋爐點火前應對鍋爐進行30%額定風量吹掃;鍋爐滅火后必須對鍋爐進行不少于5分鐘的30%額定風量吹掃,否則不準鍋爐重新點火。
2、精心調整鍋爐制粉系統和燃燒系統運行工況,防止未完全燃燒的油和煤粉存積在尾部受熱面或煙道上。
3、鍋爐燒油時,應調節合適的風量、燃油流量,確認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若發現油槍霧化不好應立即停用,并進行清理。
4、在應用油組進行投粉時,投粉前應確認油燃燒器著火良好,否則不準投粉。
5、鍋爐在油粉混燃期間,應加強對燃油系統及油槍著火情況的檢查。
6、正常運行中,運行人員注意監視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煙道在不同工況下的煙溫,發現異常,應就地檢查及時發現火情。
7、空氣預熱器蒸汽吹灰系統正常投運,吹灰壓力和溫度在規定值范圍內。當機組負荷在300MW以下或長時間煤油混燒時,空氣預熱器應采用連續蒸汽吹灰。
8、空氣預熱器著火報警裝置可靠投入。
9、空氣預熱器出入口煙/風擋板,應能電動投入且擋板能全開、關閉嚴密。
10、若發現預熱器停轉,應立即重新投入運行,若無法重新轉動,應將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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