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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質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規定了生物質鍋爐煙氣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監測、排放達標判定要求和實施與監督要求等。
本文件適用于以生物質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生物質 biomass
一切直接或間接利用綠色植物光合作用形成的有機物質。
注: 包括除化石燃料外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以及由這些生命體排泄與代謝所產生的有機物質等。
[來源:GB/T 30366—2013,2.1.1,有修改]
3.2生物質鍋爐 biomass boiler
以生物質為燃料并配有專用燃燒設備的鍋爐。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武漢市內鍋爐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除武漢市以外的省內其它地區生物質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4.2其他要求
4.2.1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4.2.2 鍋爐煙囪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確定,不低于 8 m。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本條款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排放限值的 50%執行。
4.2.3 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 200 m 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監測
5.1監測質量保證和控制
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進行。
5.2煙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
應按GB 16157的規定設置。
5.3大氣污染物采樣方法
應按GB 13271中規定執行。
5.4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
手工監測按表3規定的執行,在線監測按HJ 75和HJ 76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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